东莞报关公司资讯:其他进出境货物

2021-12-14 16:19:08    

东莞报关公司资讯: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中澳产地证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中韩产地证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东莞报关公司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 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晶及军需品;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和鸦片、吗啡、A、可卡因等毒品;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及承运条件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①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的有关企业;②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过境货物的承运条件:①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②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③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及报关手续   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过境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过境货物进境报关手续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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